失信被执行人 |
邓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6民初1702号 |
案号 |
(2021)川0116执3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成都优品道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与被告邓勇签订的《店铺商业服务协议》于2020年3月13日解除;二、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优品道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支付商业管理费243514元;三、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优品道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支付违约金40531.2元;四、驳回原告成都优品道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1元,由原告成都优品道实业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负担672元,由被告邓勇负担26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8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