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202********4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202民初1527号 |
案号 |
(2021)赣0202执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信用卡余额68709.1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刘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