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细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0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4556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2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木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5479.2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其中26775.02元自2014年8月29日起算,26809.27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算,25994.70元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85900.25元自2015年3月31日起算,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福安市拓闽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盛康电子有限公司、福安市任邦贸易有限公司、陈斌、黄建清、叶明秀、刘细光、陈志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981执29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54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