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4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2769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3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饶喜、王丽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祥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饶喜、王丽丽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3000元给原告赵祥;三、被告王金国、杨良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完连带偿还责任后,被告王金国、杨良波有权向被告孙饶喜、王丽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孙饶喜、王丽丽、王金国、杨良波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