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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13********4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324民初2393号
案号
(2021)鲁1324执2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兰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陵县庆丰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599951.54元及利息66453.4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以4599951.5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息6.1625‰计算利息。二、被告赵庆堂、赵志堂、赵文祥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庆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47986924396
登记机关
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南桥镇驻地南四路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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