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明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8********0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802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1)云0802执1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明东、何昀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60600元和公告费400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由被告潘明东、何昀东支付原告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以160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二、驳回原告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9元,由被告潘明东、何昀东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