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3609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15日的本金24681714.99元,利息2573197.05元,罚息475561.73元,复利207333.48元,本息共计27948724.28元,以及支付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金24681714.99元按照年利率9.89994%计算的罚息和利息2573197.05元按照年利率9.89994%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山西臣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光晋、孙寅生、于援朝、郭青萍、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臣功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光晋、孙寅生、于援朝、郭青萍、山西双合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双合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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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光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00692241058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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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民营园太谷街5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