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8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81民初7327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辛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利息为58095元,2019年10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利率9加收50%计付利息);二、被告林州市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海军、田双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州市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海军、田双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志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2元,由被告辛志强、林州市东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李海军、田双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