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燕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04********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终2588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6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审被告宋立民自愿于2020年9月20日前给代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15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前给付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6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沃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6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7000元整。各方同意以上款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以下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账号:400002120920072584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支行);二、原审被告宋立民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后,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主张;三、若原审被告宋立民未在调解书约定日期内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各方当事人同意按照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执行;四、各方确认互无其他纠纷;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上诉人韩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