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6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491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粤0491执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40196601557】。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债权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侯建芳、被告李俊英(以下简称“全部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9月27日,在本案项下全部被告欠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30,254,650.00元,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详情如下:序号费用名称金额(人民币元)1未支付的应收账款回收款25,000,000.002展期利息(第4期应收账款回收款展期利息)4,950,000.003律师费及律师办案费200,000.004案件受理费83,400.005保全费5,000.006保全担保费16,250.00以上费用数额合计30,254,650二、还款计划(一)全部被告承诺按照如下还款计划履行本案项下的付款义务,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序号还款日还款金额(人民币元)12019/3/5200,000.0022019/6/5300,000.0032019/9/5400,000.0042019/11/5400,000.0052020/1/5800,000.0062020/2/51,200,000.0072020/3/51,500,000.0082020/4/51,600,000.0092020/5/51,800,000.00102020/6/52,050,000.00112020/7/52,200,000.00122020/8/52,500,000.00132020/9/52,900,000.00142020/10/53,400,000.00152020/11/54,200,000.00162021/1/254,500,000.00合计29,950,000.00(二)本案的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律师办案费200,000元、诉讼费83,4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250元,共计304,650.00元,全部被告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各被告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三)银行账户全部被告应将所有款项支付至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账号:19610155300001785户名: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三、申请解除查封在本《民事调解书》依法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以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1)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个银行账户;(2)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7个银行账户;(3)侯建芳持有的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260,341,191股,40.20%)。四、违约责任(一)如全部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按时、足额支付到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对逾期款项加收0.02%的违约金;(二)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被告未按本协议第二条还款计划按时、足额支付到期款项的,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宣告本协议第二条的全部债权提前到期,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到期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对全部被告方予以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子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84685681047F |
登记机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郑市玉前路中段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