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02********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1732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董俊杰(又名董燕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来成借款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董俊杰(又名董燕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