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福通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5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民终8040号 |
案号 |
(2019)桂0107执3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46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农日选赔偿上诉人刘秋凤、林翠娟、林军朝、林玉娟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2880.7元;三、驳回上诉人刘秋凤、林翠娟、林军朝、林玉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313元(上诉人刘秋凤、林翠娟、林军朝、林玉娟已预交),由上诉人刘秋凤、林翠娟、林军朝、林玉娟负担4706元,农日选、林庆秀、福通公司负担26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75元(上诉人刘秋凤、林翠娟、林军朝、林玉娟已预交),由上诉人刘秋凤、林翠娟、林军朝、林玉娟负担3266元,被上诉人农日选、林庆秀、福通公司负担1809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时间 |
2019-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安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25615995278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5栋综合楼二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