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2********03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青2725民初54号 |
案号 |
(2021)青2725执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子辉于2021年7月25日前向原告周扎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刘子辉,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1010035x,系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德新镇长江村2组,联系电话:150083679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