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8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3563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3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以400000元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以370000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700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山西省聚力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凌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21568471382L |
登记机关 |
山西省定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忻州定襄县季庄乡北林木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