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1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7952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小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红兴归还借款本金360701元,支付借款利息167273元,共计人民币527974元,并以借款本金3607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向原告刘红兴支付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红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7元,由原告刘红兴负担1696元,由被告刘小宗、江西金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青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309167140H |
登记机关 |
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文新路508号新隆世纪华城商业街2-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