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8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91民初939号 |
案号 |
(2019)苏1291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寺巷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7743%计算),罚息(以4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7.7743%的50%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符良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765881399B |
登记机关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州市寺巷镇民营科技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