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新封热力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38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4民初346号 |
案号 |
(2019)豫0724执1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新封热力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借款本金300万 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8月20日利息、罚息总计1181565元,此后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4.8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二、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对被告河南新封热力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获嘉县亢村镇亢西村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房产证号为:获房权证字第2004110048号、土地证号为:获国用(2006)字第0187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3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崔金字、王贻学、王贻凯、李玉侠对被告河南新封热力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崔金字、王贻学、王贻凯、李玉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封热力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金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247538545454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获嘉县亢村镇亢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