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02********5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11047号 (2020)黔01民终10235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2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由被告罗荣、陶怡文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付云辉货款人民币3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付云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被告罗荣、陶怡文负担(原告已预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二审主文: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1047号第二项;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11047号第一项为:罗荣、陶怡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付云辉退还货款人民币3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付云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64元,减半收取3382元,由付云辉负担32元,罗荣、陶怡文共同负担3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元,由付云辉负担64元,罗荣负担67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