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成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4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4891号 |
案号 |
(2021)苏0804执1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市韩信湖温泉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阴区甬邦家具经营部货款13000元。3二、被告韩成党对被告淮安市韩信湖温泉旅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淮安市韩信湖温泉旅游有限公司、韩成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原告淮阴区甬邦家具经营部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11440;被告淮安市韩信湖温泉旅游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11473;被告韩成党缴费账号:623263610013671151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