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启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河商初字第0152号 |
案号 |
(2015)河执字第00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启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清河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代还的借款本息410638.15元,并赔偿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启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清河区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手续费6000元;三、被告江苏启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清河区个体私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5500元;四、被告毕启波、司步成、严定胜、高书红、杨菲菲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82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2元,由被告江苏启波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毕启波、司步成、严定胜、高书红、杨菲菲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1-12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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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毕启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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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淮安市淮海购物广场A区C座14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