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俊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1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81民初1882号 |
案号 |
(2021)苏0481执2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俊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伟东50000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以1第3页共3页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