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681民初10847号 |
案号 |
(2019)浙0681执10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诸暨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支付利息182400元,合计4182400元,并分别支付本金200万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本金200万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均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若被告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以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计算的欠息31200元整,以及该款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的债务,则原告浙江海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的液压机1台、1000T液压机1台、2000T液压机2台、1500T液压机1台、液压机1台、锅炉1台、锅炉1台、砂光机2台、除尘器2台、木材干燥窑1台、升降台1台、砂光机1台、四面刨1台、锯板机1台、拼板机1台(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诸工商抵登字【2015】第159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在前述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朱其孟、朱光裕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400万元及利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朱其孟、朱光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雪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22732408546J |
登记机关 |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