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华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3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民初2638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华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信用卡欠款51823.61元(截止2020年1月27日),其中本金38782.27元、应收费用8165.69元、利息4875.65元;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8782.2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4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姚华江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548元,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