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0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4刑初472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1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岳喜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岳喜罕、黄兴共同犯罪的赃物红酒二瓶、茶叶四盒,发还与被害人张建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