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603民初697号 |
案号 |
(2019)内0603执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款5302156.86元及利息(利息以5302156.86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6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6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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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树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627752579625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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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塔河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