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树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1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281民初8455号 |
案号 |
(2021)鲁0281执1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树青、匡万古立即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借款本金29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57174.5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8日)及自2020年7月9日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被告李树青、匡万古立即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律师费3000元;被告匡德武、刘成凤、匡青古、董作梅、匡京千、纪桂兰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树青、匡万古、匡德武、刘成凤、匡青古、董作梅、匡京千、纪桂兰立即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西支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3291.5元;被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支付本案的相关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