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健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8********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28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1)皖0828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健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程海琪借款6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海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被告胡健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09-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