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2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宁0181民初4514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恢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鹏财代偿款5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被告郭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