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590********92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4668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6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巴河角了.哈赛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cnnjhp00090616000546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91777.35元;截至2018年10月22日逾期利息56333.13元;以全部未付租金19177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巴河角了.哈赛因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被告巴河角了.哈赛因、新疆东方动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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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代继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5328778924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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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北屯西北路428-101号十三连斜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