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4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5民初158号 |
案号 |
(2019)鲁05执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1、以49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罚息。2、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复利。3、若中国人民银行三个月期限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相应利率);二、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俊来、赵得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韩俊来、赵得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宜坤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以上合计金额为50135893.48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鲁05执38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执行法院 |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峰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31648516025 |
登记机关 |
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口区河滨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