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红房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1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802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红房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孔双珠借款本金15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0万元本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偿清本金之日止,300万元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115万元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120万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100万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500万元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60万元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280万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并扣减已付的20万元利息);二、被告石家庄市红房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孔双珠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河北绿野阳光家居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蔡英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4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红房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蔡英敏、被告河北绿野阳光家居广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跃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5648736085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中西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