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7********X5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21)皖0121执2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殿凤、金红、金勇180000元。二、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统筹限额内赔偿李殿凤、金红、金勇315521.8元。三、驳回李殿凤、金红、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计1860.5元,由李殿凤、金红、金勇负担513元,戴恒吴、合肥恒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8负担858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489.5元。上述款项汇至(附言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4257,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时间 |
2021-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俊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701MA0DNKX5X5 |
登记机关 |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172号泰丰大厦1601、1602、1603、1605、1606、1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