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17842号 |
案号 |
(2018)豫0191执4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867175.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6年4月27日起以5867175.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开封市合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徐六营、王惠、孙鹏飞、刘庆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市合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开封县工业路中段西侧的开房权证城关镇字第5472号房屋及开封县国用(2009)字第08013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0004元,由被告开封市博凯印务有限公司、开封市合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徐六营、王惠、孙鹏飞、刘庆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六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12767826334G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黄龙园区经一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