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82********4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10182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3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宏和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37053.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705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被告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沈兴贵、赖素妹、沈丹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5确定的被告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宏和化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计1629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2999元,由被告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沈兴贵、赖素妹、沈丹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