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4443号 |
案号 |
(2019)皖0303执1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为128101605131000003、128101605161000003、128101605171000001、128101605181000021、128101605201000001的五个合同项下的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701128.8元(利息均包含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和《借款凭证》记载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蚌埠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前给付原告150万元本金;剩余本金850万元及上述五个合同项下全部利息于2019年6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二、被告蚌埠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坐落于蚌埠市宏业路4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706.9㎡,权证号为蚌国用(出让)第08054号)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在登记的抵押金额40万元内优先受偿;三、如果被告蚌埠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在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蚌埠市爱德莱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按照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在最高本金余额3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92007元,减半收取46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4元(原告已预付97007元),由被告蚌埠市金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2019年6月18日之前同步抵付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蔡元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56840333P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43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