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3民初2714号 |
案号 |
(2021)苏0923执2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勇、孙秀华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4.79%计算,2020年12月3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7.185%计算,扣减被告张勇、孙秀华已偿还的利息14161.9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顾健、孙云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顾健、孙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张勇、孙秀华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计36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担90元,被告张勇、孙秀华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