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2********12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822民初552号 |
案号 |
(2021)湘0822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波货款 28 3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告陈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