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何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01********5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02民初1486号 |
案号 |
(2021)鲁1702执1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村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21751446u,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被申请人:田何林,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贾庄村428号,身份证号码:372901196910285614,电话:15153033027。被申请人:刘粉英,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6705155642。住址: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贾庄村428号。被申请人:刘庆国,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李村集110号,身份证号码:372901197812015615,电话:15653070808。被申请人:辛运霞,女,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址: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李村集村110号,身份证号码:372901197603245625。申请事项: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田何林归还我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37080.15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4计算,本金按照90000元计算)、复息。本息合计:127080.15元。2、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刘粉英、刘庆国、辛运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的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