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从茶开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1730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45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从茶开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合并计算,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张建军、盛葆青对广州从茶开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建军、盛葆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从茶开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3800元,由广州从茶开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盛葆青共同负担。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2019年2月24日,从茶公司(借款方)与案外人吴鹤燕等(出借方)通过大唐普惠(平台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dtph-w/o-2019022102),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成立借贷关系,并由管理方提供平台化信息对接服务;借出方出借的借款总金额为50万元。二、2019年2月28日,银达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第dtph-w/o-2019022102),内容为:致dtph-w/o-2019022102《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借款人从茶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银达公司提出借款担保申请,银达公司通过对借款人的审核,同意为其在大唐普惠金融平台上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为了保证借款人充分履行dtph-w/o-2019022102《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义务,银达公司出具此《担保函》,承担保证金额为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责任。三、2019年2月25日,从茶公司(借款方)与案外人吴少琼等(出借方)通过大唐普惠(平台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dtph-w/o-2019022103),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成立借贷关系,并由管理方提供平台化信息对接服务;借出方出借的借款总金额为50万元。四、2019年2月28日,银达公司出具《担保函》(编号:第dtph-w/o-2019022103),内容为:致dtph-w/o-2019022103《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借款人从茶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银达公司提出借款担保申请,银达公司通过对借款人的审核,同意为其在大唐普惠金融平台上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为了保证借款人充分履行dtph-w/o-2019022103《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义务,银达公司出具此《担保函》,承担保证金额为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是2019年2月28日从茶公司向银达公司转账100万元是否为代偿款。从茶公司主张该100万元为代偿款,银达公司抗辩称该日从茶公司在大唐普惠平台借款50万元。2019年2月28日,银达公司向大唐普惠平台出具两份《担保函》,分别为从茶公司的这两笔借款提供担保。2019年2月28日从茶公司向银达公司转账100万元,并在转账回单上载明用途为“保证金”。结合银达公司在2019年2月28日为从茶公司新的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从茶公司于当日向银达公司转账涉案的100万元,转账的金额与银达公司担保借款的金额相同,且转账备注用途为“保证金”,本院采信银达公司的说法。从茶公司称转账时从茶公司的银行卡由银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掌握,银行转账回单上的“保证金”是银达公司自行添加,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另外,转账回单明确载明用途为“保证金”,且银达公司对该100万元为保证金作出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从茶公司应对该100万元为代偿款进一步举证,但从茶公司既未能对转账回单上的“保证金”作出合理解释,又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100万元为代偿款,从茶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从茶公司已偿还100万元代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银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从茶公司代偿了借款100万元,银达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从茶公司偿还100万元的代偿款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算的利息、罚息、逾期担保费及违约金,故一审判决并无不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从茶公司、张建军、盛葆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广州从茶开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军、盛葆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时间 |
2021-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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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34918005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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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三村105国道旁的广州市番禺区鼎泰茶叶市场9栋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