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博鑫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2212号 |
案号 |
(2019)豫1003执2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昌博鑫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的利息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 217%0计算; 自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的罚息以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255%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5634. 23元);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被告许昌博金机械有限公司、董翠云、宋俊生、许昌双龙管业有限公司、杨留长、杨广跃、许昌豫龙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杨文欣、董素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19-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003执272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126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翠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025948937738 |
登记机关 |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