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伟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3********6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2民初2127号 |
案号 |
(2021)冀0132执6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沃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危太安、殷伟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永秀借款本金1,8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支付利息5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2,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沃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危太安、殷伟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永秀借款本金1,8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告支付利息5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2,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