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民终781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7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8)赣05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张亢对上述第一项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中的113.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对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在113.9万元工程款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王绍球、周军平、林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0元,合计59556元,由王绍球、周军平、林静负担13421元,江西山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586元(张亢对其中的117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新能源科技职业学院负担654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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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369845226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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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太阳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