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2823民初2708号 |
案号 |
(2021)鄂2823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及利息3517600元,并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被告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李彬、谭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巴东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80元,由被告湖北利缘农机具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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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谭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2823588235221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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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巴东县经济开发区谭家村东片区标准房4栋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