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6********2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2072执5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1217609865】。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协灯饰厂、韦龙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百特绿宝涂料经营部支付货款2330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30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2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百特绿宝涂料经营部负担64元,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协灯饰厂、韦龙飞负担4778(该款原告已预交4842元,本院不做清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博协灯饰厂、韦龙飞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