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81民初505号 |
案号 |
(2021)冀048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州市峰讯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65498.38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3日起诉日,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杨爱国对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州市峰讯商贸有限公司对李继敏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59元,减半收到37629.5元,由河北辰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杨爱国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爱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817727703473 |
登记机关 |
武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西土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