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宁市登科电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4E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6民初3075号 |
案号 |
(2019)桂0126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广西宾阳县兴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登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11日解除;二、被告广西南宁市登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宾阳县兴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厂房和宿舍的租金344030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计4656元,由广西南宁市登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13 |
发布时间 |
2019-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佳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6MA5KFY4E9Y |
登记机关 |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宾阳县黎塘工业园区宾州产业园标准厂房8号楼1-3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