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酒泉市鸿盛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4民初644号 |
案号 |
(2019)甘0724执1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酒泉市鸿盛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王多龙欠款7262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自2018年2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谢清德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清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酒泉市鸿盛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多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计960.5元,由被告酒泉鸿盛达公司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王多龙,被告谢清德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王多龙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1元,退还其96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时间 |
2019-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724执132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8 |
执行法院 |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358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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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国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900784047738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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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工业园区味益美路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