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5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502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19)甘0502执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借款800万元产生利息中的50万元;截止2019年1月31日的剩余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1.05%计算)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被告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还清贷款本金800万元及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11.05%计算);二、原告天水秦州合作银行对被告王文萍抵押的房权证秦房产所字第9222号、07751号及被告郑圣晓抵押的房权证秦房产所字第06248号、06247号、09428号、06881号房产在担保范围内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天水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42万元;四、被告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王文萍、郑圣晓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590元,减半收取35295元,由被告辰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市天天乐菜篮子有限公司、王文萍、郑圣晓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502执99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9636712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095398057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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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牡丹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