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9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4794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海鸥、宋美平借款1112277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执行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7608元。);二、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方海鸥、宋美平借款988027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三、驳回方海鸥、宋美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50元,减半收取10025元,由河南省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8-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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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保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66597552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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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3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