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73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801民初3776号 |
案号 |
(2019)云2801执1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利息546749.55元(后续利息以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款本金4119588.54元及截止2017年6月30的利息404702.59元(后续利息以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李振华、李军、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确定的上述第一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李孟祥、张中平、周成友、曹双胜、李贵富对被告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借款本金4119588.54元及截止2017年6月30的利息404702.59元(后续利息以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四、如被告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李军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号景<私>房00005185、他项权证为:景房他证(2015)字第00044589号]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1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9776元,由被告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振华、李军、云南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孟祥、张中平、周成友、曹双胜、李贵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清退,由上述被告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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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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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景洪市勐海路68号(机场路海龙公司旁) |






